b. 开发商或卖方提供的银行担保,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金额:银行担保应至少覆盖投资者为获取承诺房地产所进行的全部投资金额。
2.担保有效期:银行担保必须保持有效,直到房地产建成、分割并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正式登记到投资者名下。担保必须每年续签并提交,直至项目完成或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确保符合本行政令中规定的年度投资认证要求。
3.向巴拿马商务和工业部提交:银行担保必须每年向巴拿马商务和工业部提交,作为发放年度投资认证的必要条件,在担保续签或发行该认证之前。巴拿马商务和工业部不是该担保的受益人,但此担保是验证投资在房地产未交付或未登记到投资者名下期间持续受保障的必要条件。
4.禁止权利转让:在预售合同有效期内,直到房地产正式登记到投资者名下之前,未经巴拿马商务和工业部的书面通知和批准,不允许转让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此措施旨在保护年度投资认证流程的完整性。
5.执行条件:如果开发商或卖方未能按时完成房地产的建设、分割和登记,或者在预售合同条款中出现重大违约,投资者可以执行银行担保。
6.保护投资者和国家:银行担保的设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确保巴拿马商务和工业部的操作合法,确保投资在开发商或卖方履行所有义务之前保持安全。
1.通过购买房产方式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办理巴拿马PR的金额由50万巴波亚正式修改为30万巴波亚,即取消临时约定期限改为永久,其他方式的合格投资者身份投资金额不变。2.新增对购买期房的合格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条例,对于购买期房客户后续房产的交付提供更多的保障。
3.对于共同持有房产的行为给出更明确的要求,共同持有一套房产的自然人持有者之间必须为配偶或依赖关系,如果共有人为法人实体,则申请人必须为维持该投资的法人实体的最终受益人,共同持有人不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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