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一个人在某法域需就何种范围的所得纳税,以及是否有资格适用该法域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优惠。简而言之,成为一国(地区)的税务居民,通常意味着对该国/地区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反之,非税务居民一般仅就该国/地区的境内来源所得纳税。
税务居民身份定义 中国税务居民
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1、住所标准
住所并非指实物住房,而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 “习惯性居住地”。
关键认定:若户籍在中国,或家庭、主要资产、社会关系集中于中国,即便短期出国(学习、工作、探亲等),结束后仍返回中国居住,即认定为 “有住所”。
例外情形:境外个人仅因短期学习、工作、旅游等在中国停留,且上述事由消除后返回境外居住,即便在中国购房,也不认定为 “有住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举例:李先生长期在新加坡工作生活,但未注销中国内地户籍。根据中国税法,李先生因户籍关系在中国境内被认定为“有住所”,属于中国税务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纳税。
2、停留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被视为中国个人税收居民。
计算规则:居住天数按自然日累计,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3、“六年规则”下的境外所得免税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其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但未连续满六年(即此前六年中每一年均居住满183天且无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该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此前六年每年居住满183天且无单次离境超过30天”条件的无住所个人,若第七个纳税年度居住未满183天,则该个人在该年度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境外支付的部分)无需在中国纳税,该个人仅在第七个纳税年度内同样居住满183天时,才需在该年度就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刘先生在中国境内无户籍、无房产、无收入,其家庭成员均在境外生活。2025纳税年度,他因工作需求在中国境内居住200天,满足境内居住时间标准,属于中国税务居民,原则上需要按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但若刘先生此前未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居住满183天,则他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对2025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税务居民
一个人是否属于香港税务居民,需要由香港税务局根据其实际居住情况、在港停留时间等多项因素综合评定,并非持有身份证就能自动适用香港的低税率制度。
"通常居住"是一个需要综合判断的概念。税务局在评估时,不会仅仅看停留天数,而是会考察个人的生活重心究竟在哪里。
除了"通常居住"这一标准外,符合以下停留条件的个人也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
唯一的出路就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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